大鹏海关关于佛山市玄正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RU图形”商标权LED灯灯管案行政处分决议书 (深鹏关知字〔2021〕0042号)
大鹏海关关于佛山市玄正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RU图形”商标权LED灯灯管案行政处分决议书 (深鹏关知字〔2021〕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佛山市玄正交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略“RU图形”商标权LED灯灯管案行政处分决议书 (深鹏关知字〔2021〕0042号)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大街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2座2109室F(居处申报)
当事人托付深圳市海格报关有限公司以商场收购办法向顺德勒流申报在大鹏海关出口LED灯一批,报关单号:463,目的地:美国。经海关2021年4月25日查验,发现实践出口货品中有160套LED灯的灯管960条标有“RU图形”标识的(以下称上述货品)。 权利人美国UL有限责任公司以为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其在海关总署存案的“RU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请求。
经查询,当事人出口的货品上带有的“RU图形”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RU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权利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知识产权货品的行为。经价格判定上述货品价值人民币182400元。
以上现实有出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海关拘留决议书、拘留清单、现场笔录、权利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请求、出口货品、当事人陈说陈述、价格判定意见书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维护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品并处分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则,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海关能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